王律师您好,我是一名民企财务工作者,2014年被公司股东任命为公司监事,当时本人提出不愿意担任监事职务,公司股东说这只是挂职,不会有什么问题,不用为公司一切法律行为负责。任命我们为监事是看重我们个人工作能力,并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,会议纪要说明会发放监事人员工资*000元/年。
可是至今公司从未发放监事工资,监事会3名人员都有问股东们要,股东们不同意发放。监事们提出辞去监事职务,股东们未同意。股东、董事对公司的一切法律行为均未采纳过监事意见,监事提出的意见在股东、董事面前无效。
请问,从工商登记我们为监事会人员之日起,我们是否对公司的法律行为承担监事责任?
监事合同属于劳动用工合同吗?老板不发工资我们是不是就不负有监事责任了? |